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麗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13張、金額6500元」應更正為「1張、金額5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13張、金額6500元」顯係「1張、金額500元」之誤寫,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見偵卷第39頁),爰應更正為「1張、金額5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魏巧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