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22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17號債務人丙○○
17號債務人甲000000
00號
一、㈠債務人乙○○、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華梵大學邀同債務人丙○○、于 心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1其中2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2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於自97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5770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 于心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222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于心惠即于│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1431│秀鈴, 林上 │││一│││元│傑,丙○○│││││││││││├──┼───┼─────┼──────┼──────┼───────┤│2│新臺幣│乙○○,林│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506元│ 榮漳 │││八一六│├──┼───┼─────┼──────┼──────┼───────┤│3│新臺幣│于心惠即于│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42833│秀鈴,林上│││八一六│││元│傑││││└──┴───┴─────┴──────┴──────┴───────┘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于心惠即于│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431│秀鈴,林上│││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傑,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林│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6元│榮漳│││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于心惠即于│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833│秀鈴,林上│││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傑│││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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