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426號
原 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被 告 富士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美
訴訟代理人 徐三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EXTRA點數回饋計畫商戶合約書」向被
告請款,依其提出上開合約書第9.8點規定,雙方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