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43號原告 黃錦桐 被告 黃添權 被告 黃美雯 被告 黃繼鏞 被告 黃添順 被告 黃添興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添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第1412地號、地目建、面積36
1.33平方公尺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1年4月24日溪測土字第536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90.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添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90.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添順、黃添興、黃添豊(附圖一誤載為 黃添豐 應更正為黃添豊)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45.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繼鏞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45.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美雯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90.3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附圖一誤載為 黃綿桐 應更正為黃錦桐)。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份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第1412地號(地目建、面積361.33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而上開土地之共有人間均無不分割期限之約定,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協議為分割等情,為此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依如附圖一(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1年4月24日溪測土字第536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方法為分割等情。並聲明:㈠坐落彰化縣○○鄉○○段第1412地號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90.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添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90.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添順、黃添豊、黃添興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45.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繼鏞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
45.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美雯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90.3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錦桐取得。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均同意依如附圖一所示之方案分割;被告黃添順、黃添興、黃添豊並表示於分割後同意繼續保持共有。
三、查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361.33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兩造間既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就分割方法則不能獲致協議,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揆諸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查,系爭土地上分別有如附圖二(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1年1月2日溪側土字第6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被告黃美雯、黃繼鏞所共有編號甲、乙、丙部分(使用人黃繼鏞誤載為 黃紀鏞 應更正)之1層及2層鐵皮造建物,被告黃添權所有編號丁、戊、己部分之3層RC及1層磚造建物等情,業經本院於101年1月16日會同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及附圖二所示之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按法院定分割方法時,必須考量兩造之利益、意願,由土地上建物現況、各共有人原使用位置、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方整及利用價值,予以衡量。查依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雖各共有人所有之地上建物恐無法全部保留,惟各共有人多分配於原占有之位置,且該分割方案為兩造所同意,是依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對於土地上建物所有人之權益應無影響;又被告黃添順、黃添興、黃添豊並表示於分割後願意繼續保持共有,故將編號B部分由被告黃添順、黃添興、黃添豊繼續維持共有關係分配取得。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如依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後各筆土地較為方整,有利日後土地利用,應足採用,乃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由勝訴之原告亦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
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
┌───┬─────┬─────┬─────┬──┐│編號│系爭土地共│系爭土地應│訴訟費用分│備考│││有人姓名│有部分比例│擔比例││├───┼─────┼─────┼─────┼──┤│1│黃錦桐│8分之2│8分之2│原告│├───┼─────┼─────┼─────┼──┤│2│黃添權│8分之2│8分之2││├───┼─────┼─────┼─────┼──┤│3│黃美雯│8分之1│8分之1││├───┼─────┼─────┼─────┼──┤│4│黃繼鏞│8分之1│8分之1││├───┼─────┼─────┼─────┼──┤│5│黃添順│12分之1│12分之1││├───┼─────┼─────┼─────┼──┤│6│黃添豊│12分之1│12分之1││├───┼─────┼─────┼─────┼──┤│7│黃添興│12分之1│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