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陳心懷
被   告 金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08年7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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