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莊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 鄧芒花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起訴前業已死亡,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 賴鄧芒花鄧顏紅 杮返還不當得利,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惟被告賴鄧芒花、鄧顏紅杮已分別於原告起訴前之102年9月11日、83年10月21日死亡,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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