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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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81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麥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麥峻豪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99921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45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9992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28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9921││月18日起││十五計算延遲利│││元││││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