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銓佑水電材料行洪鐘 被上訴人即被告金吉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永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1,250元(即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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