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64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志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因債務人自民
國108年1月間入臺中監獄服刑迄今,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