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告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