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戊○○上列原告與丙○○、甲○、己○○、乙○○、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零壹佰玖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