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旭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旭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旭晟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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