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維國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與所主張事實相符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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