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維國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與所主張事實相符之證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