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李桂子 訴訟代理人 唐承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5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程伊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泰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建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25,830元H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