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 曾華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5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民國)│(民國)│(新臺幣)││├──┼─────────┼──────┼──────┼─────┼────┤│001│天騰企管顧問股份有│78年7月15日│80年7月15日│55萬元│785033│││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