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3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65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溫紹茗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李美貴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1年9月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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