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吳榮峯 被告 陳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扣除已繳納之費用2,000元,尚須補繳1萬9,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至原告雖聲請將本件移送調解,惟原告並非自始即聲請調解,而係聲請支付命令,且本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則其聲請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為起訴,依法須繳納裁判費,始符起訴之程序要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