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64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11月1日起至118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88年11月5日邀同第三人 林超凡 、謝
鎔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11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497,2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增補契約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262│建│2,758.28│10000分之99│└──┴───┴────┴───┴──┴─┴────┴──────┘┌────────────────────────────────────┐│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001│16│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18層樓房│35│44│53│53│18│平│全部│││90│安中路1段882│南區怡中│鋼筋混凝│.9│.1│.1│.1│6.│方│││││號│段1262地│土造│3│2│8│8│41│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怡中段187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怡中段1878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8;││(含停車位編號B2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8)││怡中段1879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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