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原告 鍾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1、2所示項目金額共計78,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6.6,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293元(計算式:4,960-667=4,293),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65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40元(4,293-1,653=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存證信函寄件人欄位、「高雄市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會議紀錄」當事人欄位之記載及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名稱為「雲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元)│├──┼───────────┼─────────────┤│1│資遣費│52,000│├──┼───────────┼─────────────┤│2│預告工資│26,000│├──┼───────────┼─────────────┤│3│精神補償金│375,000│├──┴───────────┴─────────────┤│合計4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