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素如 債務人牟善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零八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零八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七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