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原告 林郁盛

被告 莊佳珊

莊金輝

莊育華

莊金榮

莊金森

莊錦賢

莊錦津

郭秋妍

李春瑞

林森祿

林郁峰

林郁勛

李建錠

陳智菁

莊昌庭 ( 莊金泉 之繼承人)

莊友福 (莊金泉之繼承人)

莊友忠 (莊金泉之繼承人)

莊朝欽 (莊金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894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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