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鄭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家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