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2824號債權人 柯陳鴻 債務人 黃家榮 0000000000000000
葉育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黃育紋」記載,應更正為「葉育紋」。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秉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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