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1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1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3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林弘閔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附
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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