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50號再審原告 曾泰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扶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9450元,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