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七六號
再審原告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功軒企業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