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葉清輝
謝美恕 葉柏堯 被告 陳峻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