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 施茂福 相對人 施茂林
施茂鎮 施茂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至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至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至五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甲、聲請人施茂福所預納訴訟費用編號項目金額備註1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由施茂福於108年2月27日預納。2地政規費500元由施茂福於108年3月28日預納。3地政規費6,850元由施茂福於108年5月6日預納。4地政規費3,350元由施茂福於108年10月3日預納。5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由施茂福於109年2月24日預納。6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費用30,000元由施茂福於111年6月21日預納。合計97,897元乙、相對人施茂鎮所預納訴訟費用編號項目金額備註1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由施茂鎮於109年3月4日預納。2地政規費8,830元由施茂鎮於111年5月3日預納。3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費用65,000元由施茂鎮於111年6月21日預納。合計108,148元丙、相對人施茂誦所預納訴訟費用編號項目金額備註1地政規費3,350元由施茂誦於108年10月4日預納。2地政規費600元由施茂誦於109年6月10日預納。合計3,950元
附表二:聲請人施茂福所預納訴訟費用97,897元,兩造各應負擔費用金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1施茂福22/10021,537元2施茂林32/10031,327元3施茂鎮24/10023,496元4施茂誦22/10021,537元
附表三:相對人施茂鎮所預納訴訟費用108,148元,兩造各應負擔費用金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1施茂福22/10023,793元2施茂林32/10034,607元3施茂鎮24/10025,955元4施茂誦22/10023,793元附表四:相對人施茂誦所預納訴訟費用3,950元,兩造各應負擔費用金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1施茂福22/100869元2施茂林32/1001,264元3施茂鎮24/100948元4施茂誦22/100869元
附表五:雙方各應賠付之金額編號姓名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為應受,-為應付)1施茂福1、應給付相對人施茂林0元2、應給付相對人施茂鎮297元(計算式:+23,496元-23,793元=-297元)3、應給付相對人施茂誦0元(計算式:+21,537元-869元=+20,668元)2施茂林1、應給付聲請人施茂福31,327元2、應給付相對人施茂鎮34,607元3、應給付相對人施茂誦1,264元3施茂鎮1、應給付聲請人施茂福0元(計算式:+23,793元-23,496元=+297元)2、應給付相對人施茂林0元3、應給付相對人施茂誦0元(計算式:+23,793元-948元=+22,845元)4施茂誦1、應給付聲請人施茂福20,668元(計算式:+869元-21,537元=-20,668元)2、應給付相對人施茂林0元3、應給付相對人施茂鎮22,845元(計算式:+948元-23,793元=-22,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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