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謝明代理人 王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3018002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