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曜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曜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即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例、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遠重於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刑責亟為嚴峻;又自刑法體系觀之,刑法對傷害、搶奪等「暴力型」犯罪,並未對行為人課予救治、扶助被害人暨不得規避己責之特別義務,而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然就違反救護義務者,如依刑法第294條第2項遺棄罪論處,亦僅就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之行為始課以刑責,且若未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刑責僅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觀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未慮及車禍被害人所受傷害之輕重實有千差萬別,卻未就此另設刑責差異化規定之現制,不論情節一律以最低度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繩,更彰顯肇事遺棄罪之設,實過於嚴苛,與刑罰之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未必相符,容有針對個案情節予以舒嚴緩峻之必要。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本件被告駕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後,擅離現場而逃逸,固有不該,惟本件被害人係因見被告所騎乘之機車貿然駛至路口而緊急煞車倒地,被害人僅受有雙膝及右手擦傷之傷害,尚非臨命危、瀕死或沈陷深度昏迷頓成無自救力之人之境;且本件車禍地點並非偏僻路段,被害人亦供承車禍後有自行報警並就醫治療(見偵卷第15頁),可徵被害人因被告逃逸而未能受及時救護之可能性較低,不致因被告逃逸而造成救助困難或傷勢加重;諸此可認被告逃逸行為對被害人所可能衍生危害之程度相對較輕。又審酌被告犯後就肇事逃逸犯行坦認在卷,態度尚佳,已有悔意,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此有彰化縣員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見偵卷第49頁)在卷可憑,本院依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認本案縱處以最低之1年有期徒刑,仍嫌過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以求量刑之妥適平衡。
三、爰審酌被告肇事後未能留在現場,對被害人採取救護或等候員警到場處理,反而逕行駕車離去現場而逃逸,行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無前案紀錄,素行尚佳,犯後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件為法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害,亦見前述,衡其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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