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耀群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弄00號2樓建物及其坐落土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