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14號聲請人 劉哲郎
劉志輝 上列聲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以自己名義為聲明拋棄繼承之聲請狀,並由聲請
人本人簽名蓋章(請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印章,以憑核對)。
㈡用途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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