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6號

聲請人 林佩汶

相對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僱傭關係,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有原告民事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等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及勞動事件法第6條前段,應以被告之登記址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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