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339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
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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