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76號聲請人 童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正忠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本件聲請聲請人非受款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24條、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24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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