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0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4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地籍圖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409號聲請人 陳紫綺 法定代理人 陳合盛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郭麗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間地籍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籍圖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4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曾多次向本院聲請再審,均經本院裁判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55號裁定聲請再審,然其聲請意旨僅表明訴之聲明,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吳慧娟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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