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14號原告 潘周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睿紳 即御之香飯包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費新台幣(下同)4萬5,452元、特休未休工資2,799元、不當扣薪6,198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8,480元,共計8萬8,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提出被告吳睿紳即御之香飯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