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018號債權人晶星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②租賃契約書。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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