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許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宗 等8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