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劭良正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詢問,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由本院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林婷立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