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3號
聲請人 盧賢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夆霖 、 陳鳳財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參佰捌拾萬元,應各徵調解聲請費用3,000元及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