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育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范育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范育誠系統顯示為「范■誠」,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