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珀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珀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珀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古珀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2日│100年1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3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3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3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5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5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5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5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3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100年9月10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30日│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3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034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05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034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05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05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0日│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備註││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2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05號││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