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

債權人 莊佳璋 即宏城土木包工業

債務人 張林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5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3月24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