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自成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