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47號
上訴人即  王文評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順揚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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