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九號G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