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禾達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呂大維 被告 吳建融
楊英風 許雪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原告委任呂大維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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