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 司苗 小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苗小調字第185號聲請人 李家駿 相對人 劉繕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一、調解聲請狀(應載明當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二、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三、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代理人李家駿之委任狀。」該裁定並已於101年7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核定其應納之聲請費,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