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明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到期利息35,904元之計息期間,並提出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明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到期利息35,904元之計息期間,並提出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